华侨学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培训大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培训

  12月2日,华侨学院举办纪检监察工作培训大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培训,学院纪检委员魏有亮主讲,学院党总支书记焦勇、院长李百兴、副院长陈洪海、副院长兰君及全体教职工参与了此次培训。

  魏有亮首先强调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介绍了学校纪检工作,然后详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今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补充具体化。

  接着魏有亮通过几组简单的数字带大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 7 章 68 条;公职人员包括 6 类人员;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 2 类;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政务处分有 6 种;政务处分的期间 5 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 7 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 7 种情形;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有 5 种情形;第三章用 14 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 4 类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 5 类事项;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 4 类需要回避的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 3 类;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5 类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 11 类行为。最后,魏有亮建议大家仔细学习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内容,结合实际,思考自身意识形态、宗教信仰等问题,注意与学生接触中的言谈举止、微博朋友圈的发表等等。下一步,我院将开展廉政防控工作,结合每人填写的《华侨学院党风廉政责任防控表》对每一个人进行廉政谈话。

  培训结束后,华侨学院为每位教职工分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了《监察法》《政务处分法》考试,对刚刚培训的内容进行巩固回顾。